21、列侯之赏?!

易楚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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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斗帐之中的大床上,躺着一个瘦骨嶙峋、发髻凌乱的老人。

    看着老人满头的白发,冯子都愣在原地,拨开帷幔的手僵在半空,半晌都说不出一句话。

    看着冯子都如此反应,卫登倒是笑了。

    卫家家老本来已经走到主人的床边候着了,见冯子都如此反应,虽然皱了眉,却也没有说什么,直到发现自己主人笑了半天,仍不见出声,才摇了摇头,看了卫登一眼,见他没有拒绝,便继续走近冯子都。

    “冯君。”家老在三步外停下,低声唤道。

    卫家家老连唤了三声,冯子都陡然回神,连忙走进内卧,悄悄甩了两下有些酸涩的左臂。

    家老将帷幔整理了一下,才重新走向主人所在的大床,然而,没走两步,就见冯子都看向自己,抬起身,用手背向着自己的方向虚推了一下。

    家老一愣,当即就看向卫登。

    卫登深吸了一口气,虽然虚弱,却还是向家老点了一下头。

    家老深深地点头,缓缓退出了内卧。

    “看来,子都此来,身负重任。”卫登笑着言道。

    冯子都也笑了笑,然而,看着卫登腊黄的脸色,他不由心惊,半晌才道:“三公子……臣请吾君拜太医……”

    “不必。”卫登轻轻摆手,“君且云何事!”

    冯子都皱紧眉头,却终究没有多说什么,如实地将霍光要他转述的话说了出来:“吾君令臣转告君,曾孙将出掖庭。”

    卫登没有惊讶,只是稍稍皱了一下眉头,沉吟子一会儿,方道:“曾孙由掖庭养视,非因罪没入之宗室,出掖庭而居亦是,然则,如今曾孙尚幼,仆以为还是待其束发再迁出为宜。”

    冯子都将卫登的话用心记下,却没有立刻告辞,犹豫了一下,还是对卫登道:“据臣所知,县官将还未央宫。”

    虽然只是奴婢,但是,霍光对冯子都等人的信任犹在霍家人之上,因此,冯子都也知道霍光的打算。

    ——会想着让那位皇曾孙出宫,多数也是因为这件事的关系。

    卫登果然拧眉,又思忖了好一会儿,才对冯子都道:“即使如此,也不可令曾孙随意迁出。”

    卫登的语气更加郑重了。

    冯子都一愣,就听卫登道:“未央宫太大了……上下尊卑……曾孙如今不过一介庶人,岂能与天子相见?”

    这番道理,冯子都倒是赞同的——别说未央宫,就是霍家,也不是所有奴婢都见过霍光的。

    “既然如此,臣即将三公子之言禀于吾君。”冯子都立刻言道。

    ——只看卫登如今的状况,他也不敢与之多说什么。

    “公子且保重。”冯子都在床下向卫登拜首。

    卫登伸手虚扶了一下,却没有让他离开,而是轻声道:“汝代我请于子孟。”

    冯子都一愣,连忙道:“公子但言。”

    “若是可能……让我再见一见曾孙……”卫登的语气有些飘忽,似乎并不是很期待,让冯子都有些糊涂了。

    “……诺……”冯子都不愿他再劳神,只能如此应道。

    “君且去。”卫登摆手,“若是子孟允了……便尽早来吧……我也不知,我还能撑多久……”

    冯子都心中一痛,一个字也说不出来,再拜之后便疾步离开。

    ******

    无论霍光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,如今,大汉天下的确是掌握在他的手里。

    权力在手,自然事情也不少。

    以往,还有上官桀、桑弘羊等人分担,如今,却是再无一人可以与他并肩了。

    入了未央宫,霍光也没有入禁中,而是直接往尚书台去了。

    尚书台在禁外,官吏来往奏事自然方便一些。

    刚到尚书台,霍光就听说王平在东厢等了他好一会儿了。

    “廷尉久侯了。”一进东厢,霍光便告了罪。

    听到声音,王平连忙站起,对霍光拜首:“不敢受大将军此言。将军方为辛苦。”

    霍光扶起王平,两人分席而坐。

    “廷尉此来?”一时之间,霍光倒是想不出,王平这会儿过来,又如此固执,能是有什么事。

    王平低声道:“已捕得桑迁。”

    霍光一愣,随即皱眉道:“只是此事?”

    王平点头,不等霍光开口便道:“桑迁呈书,请为其父气鞫。”

    霍光皱眉:“子心以为当如何?”子心即王平之字。

    王平正是为此事为难,哪里能说出什么好主意,只能道:“依律令——罪人狱已决,自以罪不当,欲乞鞫者,许之。(注)”

    ——判决之后,罪人自认为所获之罪不当,可以请求复审,官吏也必须准许。

    这是承自秦法的律令之一。

    有律令在此,王平自然不能说不受理桑迁的乞鞫。

    然而,罪人气鞫,对原来的断狱之人来说,很可能就意味着要承担“鞠之不直”的罪名。

    ——也就是明知是轻罪,却定以重罪。

    鞫之不直是何刑呢?

    ——告,告之不审,鞫之不直,故纵弗刑,若论而失之,及守将奴婢而亡之,篡遂纵之,及诸律令中曰与同法、同罪,其所与同当刑复城旦舂,及曰黥之,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,及刑畀主之罪也,皆如耐罪然。(注)

    依照此律,,审案时,故意给被审者定以重罪,或者给罪人开脱罪责,或者断案有过失,都要按耐罪处置。

    耐,指剃去犯人的须鬓,不过,耐罪却不仅仅是如此。

    ——有罪当耐,其法不名耐者,庶人以上耐为司寇,司寇耐为隶臣妾。(注)

    虽然,耐、黥、劓、刖之刑多与徒刑——也就是城旦舂、鬼薪白粲、隶臣妾与司寇四种——一起使用,但是,也有单独使用的,作为最轻的耐刑,最为特殊。依照此律,如果没有特别指出是耐为何刑,那么,庶人以上的身份就是耐为司寇,本来是司寇的耐为隶臣妾。

    ——孝文皇帝缓刑之后,司寇要服刑二年。

    这个刑法不谓不重了。

    王平不能不紧张。

    霍光并非不知道律令,听到王平的回答,并不意外,却不由有些失望,不过,他也没有动怒,只是笑了笑,道:“乞鞫不审,加罪一等。”

    这也是律令之一。

    ——请求复审,若是所说不符事实,就要比原来所定的罪刑再加一等。

    王平是廷尉,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些?

    犹豫了一下,王平道:“死罪不得自乞鞫,其父、母、兄、姊、弟、夫、妻、子欲为乞鞫,许之。其不审,黥为城旦舂。只是……桑迁……”

    ——桑迁本就是坐死之人……

    让王平为难的就是在于此。

    霍光摆手,有些不耐烦地道:“子心精于律令,治狱何必请于吾?。”

    王平一愣,明白了——霍光不会在这件事上轻易决断的。

    他也聪明,立刻就道:“治狱自当依律令而行。臣此来正是为此。”

    霍光挑眉,看了王平一会儿,才颌首示意他直言。

    察觉了霍光的不满,王平心中不由万分紧张,但是,事已至此,他也只能硬着头皮,道:“此事,疑者甚多,况且—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,县道官令、长、丞谨听,书其乞鞫,上狱属所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。都吏所覆治,廷及郡各移旁近郡,御史、丞相所覆治移廷。”

    霍光点头,一副恍然大悟的模样,对王平道:“此狱乃廷尉与宗正杂案,君既难决,当与宗正共议。若仍难决,君等当言于君侯。”

    王平一愣,却是无法反驳,只能应下,随即便不得不在霍光的笑容下请退离开。

    看着王平出了内户,霍光的笑容陡然收敛,神色阴沉得可怕,让尚书令在内户处进退不得。

    “入内。”霍光忽然出声。

    尚书令连忙应唯,走进内室。

    “大将军长乐未央。”尚书令给霍光见礼,随即便坐到一边的漆几前,执笔醮墨,一派恭谨地等霍光发话。

    倒不是尚书令多么有先见之明,而是霍光方才一到尚书台便让人请尚书令过来,说得很清楚——要草诏。

    若不是王平在这儿等了许久,霍光必然是先见尚书令的。

    霍光曾任诸曹,对尚书事并不陌生,不过,此时,他也懒得一字一句地斟酌,思忖片刻,便干脆地对尚书令道:“陛下已允赏功之事。尔去丞相府,问明君侯,当日诱上官安入府与来宫中的属吏都是何人。此二人,及杜延年,皆为列侯。”

    尚书令不由一惊,立刻就劝道:“大将军,此功岂当列侯之赏?”

    话方出口,尚书令就后悔了。

    ——霍光的博陆侯是怎么来?

    ——平定谋反之功怎么就不能封侯了?

    尚书令冷汗淋漓,幸好,霍光只是冷冷地看了他一会儿,并没有说一个,片刻之后,便摆手示意他自去料理此事了。

    既然领了命,尚书令也不敢耽搁,交代了一番,便准备出宫去丞相府了。

    刚出尚书台,还没有下重阶,尚书令便遇上了杜延年。

    “吾贺谏大夫。”尚书令停步,笑着恭贺杜延年。

    杜延年微微挑眉,虽然尽力压抑,仍然掩不住眼中的喜色。片刻之后,杜延年干脆放开了,对尚书令拱手作揖,笑道:“尚书令有佳讯予我?”

    虽然这件事不应当随意泄露,但是,杜延年与霍光的关系在那儿,说杜延年对此事完全不知情,尚书令可是一点儿都不相信。

    当然,这会儿,看杜延年的言行,也证明了尚书令的猜测完全没有错。

    不过,尚书令也清楚,杜延年恐怕也不甚清楚详情——听霍光的话,他大致就能猜到,这件事只是霍光的想法,让他去丞相府,除了打听那两名属吏的情况之外,也是与丞相商议。

    尽管如此,尚书令也觉得此事不会有什么变动——田千秋从未反对过霍光的决定,这一次难道会例外?

    ——又不是什么重大决策,不过是赏功而已。

    因此,尚书令凑到杜延年的耳边,低声道:“列侯之赏。”

    杜延年瞪大了眼睛,一把抓住尚书令的胳膊,好半晌都说不出一个字来。

    尚书令也不介意,笑呵呵地等着,直到杜延年自己回过神来,讪笑着放开手,他才拱手作揖,与杜延年辞别:“大将军命我去丞相府。且与君别。”

    “与君别。”杜延年仍然有些回不过神。

    ——列侯之赏?!

    注:出自《二年律令?具律》。(未完待续。)